服務介紹 進住辦法 入住準備 進住資格( 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年滿65歲以上(同住之配偶不在此限)之本國國民。 未罹患傳染病、精神病,身心健康足以自理生活者。 未診斷為失智症者。 有繳費能力。 未曾犯下重大刑案,思想行為正常,不具危害公眾安全秩序。 需有二名以上在台親友為緊急聯絡人,並至少一位住南部且可於2小時內趕至公寓處理之親友。 註:健康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以原始送件資料為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