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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申請資訊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1.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3,341元)2.5倍(33,353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
    4. 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福利內容

    1. 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20,012元),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
    2. 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者(33,353元),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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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申請資格與內容
    一、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備齊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 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 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6. 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主要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三、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如下: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

    1. 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2.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四、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每月須接受督導訪視是否有照顧之實及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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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陽節敬老禮金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為發給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5歲或原住民年滿60歲,於當年6月30日前已設籍本市,至重陽節30日前仍持續在籍之市民,由民政局提供符合名冊,60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至99歲老人之敬老禮 金由區公所匯款或派員送達到家;百歲以上長者,指派專人慰問。
    2. 發放標準:

    (1)未滿80歲者,每人新臺幣1,000元。
    (2)80歲以上未滿90歲者,每人新臺幣1,500元。
    (3)90歲以上未滿100歲者,每人新臺幣5,000元。
    (4)100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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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5. 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6.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33,353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06萬元。

    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福利內容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836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之補助款。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3,772元之補助款。
    3. 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 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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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3,341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355萬元。

    補助金額
    一、 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一)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2,813元
    (二)第二類每戶每月6,358元
    (三)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155元
    二、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三、 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2,802元。
    四、 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6,358元。
    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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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為協助生活在家中的失能長輩與身心障礙者,提供合格照顧服務員到家中協助日常生活照顧,或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家庭托顧中心接受長時段的照顧服務,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一)服務對象
    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的服務對象,經照顧管理專員家訪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者。

    (二)服務內容

    1. 居家服務(BA01~BA24):基本身體清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餐食照顧、協助沐浴及洗頭、足部照護 、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協助上(下)樓梯、陪同外出、陪同就醫、家務服務、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抽吸、口鼻抽吸、管路(尿管、鼻胃管)清潔、甘油球通便、血糖機驗血糖、依指示置入藥盒、安全看視、陪伴服務、巡視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協助洗頭、協助排泄。
    2. 日間照顧(BB01~BB14):協助照顧失智、失能老人,白天由家人或交通車接送到日間照顧中心,提供生活照顧服務、休閒及健康促進活動,增進人際互動機會,傍晚再接回自家中。
    3. 家庭托顧(BC01-BC14):白天將長輩接送到鄰近社區家庭式托顧中心,提供身體照顧,如沐浴、餵食、移位、如廁等,傍晚再接回自家中,提供長時數的照顧服務。
    4. 社區式協助沐浴BD01:於日間照顧中心或托顧家庭之浴間執行沐浴之項目。
    5. 社區式晚餐BD02:於日間照顧中心或托顧家庭執行之準備晚餐、協助進食及飯後口腔清潔等項目。
    6.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接(或送)長照需要者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托顧家庭、長照巷弄站、文化健康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是無誤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超過自行負擔。
       

    (三)補助額度
    依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及專業服務」給付,一般戶自付16%、
    中低收入戶自付5%、低收入戶補助100%。

    (四)資格限制

    1. 已聘僱外籍看護工,不予補助
    2. 已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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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食服務-送餐服務與居服備餐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送餐服務: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及年滿65歲以上老人,經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失能且有餐食需求者。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人每餐最高補助70元(依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低收入戶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戶負擔10%),一般戶須自費。
    2. 居服備餐:
      由居家服務單位至家中進行餐點準備。(居服備餐者不予補助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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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間託老服務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設籍本市年滿70歲以上市民或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身心功能退化、行動稍有不便、較缺乏社會參與及社會互動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或相關醫師證明文件),生活能自理、自我照顧者,向本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 優先服務對象:以80歲及65歲以上身心功能退化者為優先。
    3. 提供生活照顧、文康休閒、聯誼、教學、講座、保健等服務。
    4. 低收入戶免費,中低收入戶自付50%,一般老人自費申請(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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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失能老人養護服務補助
    補助對象及資格:

    1.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
    2. 列冊低收入戶。
    3. 限進住本市已立案且經主管機關最近1次評鑑為優、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 構、合格之護理之家或住宿長照機構。
    4. 經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派員評估為重度失能或中度失能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機構需求者,每人每月核予補助新臺2萬2,000元整。
    5. 低收入戶老人領取本項補助期間,不得重複領取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 礙者收容養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榮民院外就養金、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正本。
    2. 低收入戶證明。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4. 進住機構聲明書。
    5. 機構合約書影本或機構入住證明(得於進住時提供)。
       

    補助費用標準

    1. 每人每月核予補助新臺幣22,0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新臺幣730元,按月核計。
    2. 補助內容詳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養護服務補助計畫」,可至附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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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入失能老人養護服務補助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
    2. 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津貼(不含列冊低收入戶)者。
    3. 限進住本市已立案且經主管機關最近1次評鑑為優、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合格之護理之家或住宿長照機構。
    4. 經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派員評估為重度失能或中度失能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機構需求者,每人每月核予補助新臺2萬2,000元整。
    5. 中低收入老人領取本項補助期間,不得重複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收容養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榮民院外就養金、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正本
    2. 申請人及代填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戶籍資料
    4. 機構合約書影本或機構入住證明
    5. 進住機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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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型住宅-銀髮家園

    申請資格與服務內容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60歲以上(65歲以上優先入住),獨居或年老夫婦,無法定傳染病及精神疾患者,日常生活可自理者。並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1)現住房屋為租賃或借用者。
    (2)現住房屋雖為自有者但居住環境不理想(如無電梯等)。
    (3)家庭環境使老人居住有不安定感或不安全感等因素或其他經由評估認定符合申請條件者。
    (4)中(低)收入且領取老人生活津貼或社會局列為老人保護個案者,經評估其有住宅需求 者,優先提供承租。

    1. 提供服務:

    (1)基本管理:包括生活、福利訊息提供、關懷服務、協助送修傢俱或家電等物品。
    (2)協助引進各項支持性服務:依老人需求協助申請,如居家服務、24小時緊急救援通報服務。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保證人或緊急聯絡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中(低)收入戶者須繳交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2. 一般身體健康檢查(含肺部X光、法定傳染病,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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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康巴士預約服務

    服務對象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達中度失能以上者。
    3. 設籍於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因就學確有需要,得每學期向教育局申請使用,經該局通案審核通過後,轉報交通局統一調度派車。
    4. 持有需使用輪椅行動之診斷證明文件者,並以就醫用途為限。
       

    服務內容

    • 以電話、網路或傳真預約方式辦理;傳真方式以聽障者優先使用。
    • 服務區域以高雄市為限,起點或迄點須為於本市,必要時得延伸至鄰近縣市。
    • 服務時間:上午06:00到晚上23:00
    • 訂車時間:上午08:30至12:30及下午13:30至17:00。
    • 收費標準:
    1. 一般費率:比照本市計程車日間費率二分之一收費,低收入戶比照高雄市計程車日間費率三分之一收費,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2. 共乘費率:以計程車日間費率三分之一收費。
       

    辦理單位
    復康巴士預約專線:55107(手機直撥)、07-740-7977(市話專線)
    臨時叫車/取消專線︰07-740-6033
    傳真︰07-740-1888。
    申訴專線:
    (一)高雄客運:0800-661-314、07-740-8080
    (二)市府交通局:07-229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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